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鉴定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司法鉴定论文范文第1篇
一、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
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鉴定结论却是各有差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鉴定结论进行诉讼,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由于需鉴定的事项涉及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对不同的鉴定结论也难作取舍。
(二)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鉴定机构的分散性,决定了各鉴定机构遵循的只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该行业内部管理。这就使得不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一般的当事人乃至审判人员都难以清楚地了解各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导致当事人和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较为盲目。并且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委托送鉴、鉴定时限、鉴定收费方面都无章可循,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四)法院系统内部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以法医、文检为主,这些机构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鉴定工作。表面上看,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存在着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案件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委托鉴定的优点。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应介入到案件的事实中。而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如果由法院内部鉴定机构参与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鉴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法院自身在为案件“制造"有关证据,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公正理念的。并且从国际惯例来看,司法鉴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独立机构或人员作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
(五)法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限要求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地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一条款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时间界定在举证期限内。但在审判实践中,许多鉴定申请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而提出的。一般来说在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将出示哪些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另一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只能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刻板地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述鉴定申请,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
(六)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审判人员操作难。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如何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鉴定,在实践中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何种依据来指定鉴定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2、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该费用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二是审判人员送检所需费用。第一部分费用由于无统一收费标准,任由鉴定机构自行定价。第二部分费用更易产生矛盾,当事人常对审判人员所花费用持疑意,而如果与当事人共同送鉴则又违反了“禁止与当事人三同"的原则,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更好地成为审判工作的“推进剂",而不是影响案件顺利审理的“瓶颈"。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1、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建立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同样,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不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全部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2、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的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3、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独立。如省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市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纷纷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难以取舍。因此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二)改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
1、建立以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主的鉴定程序启动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诉讼中鉴定程序大多是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启动。但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一,法院不应当过多地介入到证据的提供中。因此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委托鉴定,取得鉴定结论,然后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而不是一味地依靠法院委托鉴定。这样一方面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避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
司法鉴定论文范文第2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用章)
(日期)
一、委托单位:
二、送检人:
三、送检材料:甲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委托要求:对送检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进行鉴定。
五、受理日期:
六、开始鉴定日期:
七、简要案情:×年×月×日, 乙公司董事长B某某向犯罪嫌疑人A某某个人借款×元,并承诺支付利息。A某某指使甲公司财务人员以预付款为名,将公款×元打入B某某的个人账户。×年×月×日,B某某将这×元本金及利息×元全部归还A某某。但犯罪嫌疑人A某某将个体老板C某某共×元的购货发票交给本公司财会人员冲账,并领取多余现金×元。
八、检验:
(一)检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两笔 (没有设置明细账目),分别为:借预付账款贷现金、借现金、贷银行存款,借贷金额为×元。仅附原始凭证×张,其中,×行无折存款通知单×张,日期:×年×月×日,户名:B某某,金额:×元。×行现金支票存根×联,开票日期:×年×月×日,收款人:甲公司,金额:×元,用途:预付材料款。
(二)检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一笔(没有设置明细账目):借记材料×元、贷记预付账款×元、贷记现金×元;附×特种发票×联,客户名称:甲公司;开票日期:×年×月×日;品名及金额分别为:(略),共计×元。发票背面注明收款人为“C某某”,同意支付人为“A某某”。
(三)检材×是甲公司×年预付账款明细账账页,登记不完整,没有凭证号。记录显示,×年×月×日、×年×月×日借贷发生数均为×元,说明×年×月×日第×号、×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预付账款是同一账目。
(四)检材×至×是甲公司×年进销存账,登记不完整,没有登记凭证号,但品名及金额与×年×月×日第×号所附发票记录的品名及金额一致,其中记录×材料的入库日期是×月份,与×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发票开票年月一致。
九、论证:
送检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发生以及结算因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直观反映是否是同一笔数。存在问题如下:
(一)×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行无折存款通知单户名为“B某某”,而×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发票背面注明收款人为“C某某”。
(二)×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发票开票日期为×年×月×日,而检材反映的预付账款发生日期为×年×月×日,即债权结算所依据的票据日期早于该笔债权发生的日期,这与常理不符。同时,×年进销存账记录的×材料入库时间为×月份。
以上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十、鉴定意见:
检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实际。
鉴 定 人:
(资格证书号)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A某某侵吞B某某还款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检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实际。
二、审查情况
因该鉴定未明确本案涉案会计事实是什么,因而虽然检验部分对检材特征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但论证部分出现了偏差。亦即对会计处理是否有依据、是否规范进行论证,而不是对“×元预付账款”的最终结算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反映这一结果发生的检材取得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论证,最终导致结论也发生了偏差。
三、审查结论
鉴定结论不适用。拟请鉴定人按以上第二部分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人:
日 期:
注:
批注[y1]:一、文书名称恰当。二、文号、章、日期的这样安排,是以往比较传统的做法,看了也较顺眼。当然,这不是什么值得深究的理论问题,究竟该如何安排,以后可以由技术标准来作出规定。
批注[y2]:这里的指向应当是本案的涉案会计事实,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太过模糊。一、应当明确是某日期某凭证的哪一笔。二、应当明确是最终的结算结果。不这样明确,自然就会出现“依据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因为这也是一种“结算情况”,但却对案件定性裁量是没有意义的。
这一问题说明,鉴定人自始至终应当很明确自己将要鉴定的案件,涉案会计事实究竟是什么,这样,在表述鉴定要求与结论时,就能做到前后呼应,也能使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裁量有证明作用。
批注[y3]:这个简介基本上使人看明白了本案鉴定所需证明的涉案会计事实是什么。
批注[y4]:按理说,记账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由相关账户记录等等予以佐证,既然发生了检材“断层”,该如何修补?能否修补?这是鉴定人需要在检验中考虑的问题。在论证中,对于“断层”的检材,或者说对于经修补后的检材,是否仍然真实有效、为何可以如此修补等等问题,鉴定人应当阐述自己的分析意见(下同)。
批注[y5]:分录的表述最好能通俗化,譬如用增加或减少来表示,因为,这份文书一般是给不太懂会计的人看的,语句表达应当尽量专业化一些(下同)。
批注[y6]:司法会计鉴定的意义不在于证明某一会计处理是否规范,而在于证明某一收付是否实际发生。所以,下面的论证没有意义。
因本案较简单,仅需从检材取得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有效等方面予以论证即可。当然,本鉴定中因该单位未设置明细账和记账不完整等原因,使证明同一会计信息的检材“浅薄”了一些,亦即发生了“断层”。在此情况下,记账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为何仍然是可信的?鉴定人要说明自己的理由。这就是论证。
批注[y7]:这不是本案的主要涉案会计事实。这一问题若涉案会计资料不能证明的,可以由办案人员用言词材料将它们“串联”起来。
批注[y8]:这些“但是”是检材的特征,应该放在检验中描述并特别提示,便于引起鉴定结论使用人注意并充分运用这类证据语言特征去补强证据。
批注[y9]:这不是论证的目的。它对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批注[y10]:这种结论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不痛不痒,能说明什么问题?可以说没有证明作用。办案人员能依据“依据不符合实际”的结论认定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吗?只有回答说,某日以某事由、依据某凭证付出的某款,后以某凭证转销,进行了某会计处理,亦即原先的资本性支出已转变为成本性支出等等,才对案件的定性裁量有证明作用。
司法鉴定论文范文第3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检察院:
我们接受××检察院聘请和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申厂办公室原主任A某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参阅××检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并审核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绪言
案情概述:根据案卷材料,×年×月×日,A某某利用经手、保管和登记“技协费”收支账资金之便,将其中×万元占为己有。
鉴定要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P品加工费的情况。
检材提供:检验中所涉及的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甲公司、乙公司等单位提供。
二、检验
甲公司申厂的技协费,主要来源于R品技协费、劳资科提奖等各类技协费以及P品加工费、G品加工费等。×年×月×日之前设“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均由B某某登记;×年×月×日后,部分“技协费(收支)账”则由A某某登记。
(一)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
经查,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支付申厂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份付款凭证,并与申厂的3本小金库账[即B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A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进行核对,甲公司申厂合计收入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元。如《×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技协费收入记账情况一览表》所示。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人才基金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而实际用于会议开销的有×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 其他类×份计×元(见附件一/1-91)。
(二)关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抛丸加工费的情况
依据案卷提供:×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要求,委托甲公司申厂进行P品加工,然后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劳务费,每吨加工费为×元,乙公司扣除其中×%后,其余均支付给甲公司申厂。
经查,乙公司提供的8份发票存根联(见附件二/1-4),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丙公司共支付乙公司劳务费×元。按×%计,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三、论证
会计账簿是各单位经济利益最基础的数据,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保持收付双方的完全一致性。在以上检验中,技协费的发出,有发出方(单位)付出凭证为证,技协费的收入,应全部登入申厂“技协费”收支账,有厂方和其他已入账的会计数据为证。因此,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
四、结论
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收入而未入账、又不知去向的技协费等资金共有×份计×元。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
2.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鉴定人:
复核人:
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5份计×元;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二、审查情况
(一)依据不足
1.收集了哪些检材未明确说明。
2.对由A某某领取但未入账钱款事实的认定,是依据申厂统计表与甲公司资料核对得出的。为何不是用申厂的账册与甲公司信息核对?这些账册是否客观存在?统计表的数据是否确切?这些问题既未在检验中说明,也未在论证中说理。
(二)未经有效论证
1.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检材的有效性未予论证。
2.虽然在论证部分有文字安排,但内容却是与结论相反的。论证说“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所以,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但检验所选的申厂检材却是“汇总表”,而不是账册,依此怎么会证明“财务事实是成立”的?显然,逻辑上很混乱。
(三)部分结论不适用
结论部分第二项,回答的是“应当支付”,而鉴定委托要求是“实际支付”,两者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审查结论
若因检材确实难以收集而无法进一步完善的话,该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一般的查账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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